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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爱红、莫秀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7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爱红。 被告人莫秀庆。 被告人韦红英。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犯盗窃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7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爱红。
被告人莫秀庆。
被告人韦红英。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湖北省十堰市北京路人民商场“LEE”专柜,盗窃牛仔裤3条(经鉴定价值共计2670元)。
2、2014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洛阳市南昌路丹尼斯商场“江南布衣”专柜,盗窃女式丝绸短裤1件、女式无袖上衣1件、短袖T恤1件,(经鉴定价值共计1572元)。
3、2014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洛阳市中州路王府井百货商场“ONLY”专柜,盗窃裙子1条(经鉴定价值449元)。
4、2014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在郑州市花园路丹尼斯商场“地素”专柜,盗窃连衣裙1条(经鉴定价值2590元)。
5、2014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在许昌市魏都区颍昌大道胖东来大众服饰三楼“七匹狼”男士专柜,盗窃男士上衣4件(经鉴定价值共计1704元)。
6、2014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颍昌大道胖东来大众服饰二楼“永丽佳和”女士专柜,盗窃女士上衣2件(经鉴定价值共计180元)。
7、2014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颍昌大道胖东来大众服饰二楼“俏丽缘”女士专柜,盗窃女士上衣3件(经鉴定价值共计330元)。
8、2014年5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颍昌大道胖东来大众服饰二楼“金科”女士专柜,盗窃女士上衣1件(经鉴定价值90元)。
9、2014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新玛特商场二楼“ONLY”专柜,盗窃牛仔裙8条、连身短裤2条(经鉴定价值共计6090元)。
10、2014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新玛特商场二楼“VEROMODA”专柜,盗窃连衣裙4条(经鉴定价值共计2396元)。
11、2014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在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新玛特商场二楼“MeCity”专柜,盗窃连衣裙4条(经鉴定价值共计1976元)。
12、2014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新玛特商场“VEROMODA”专柜,盗窃连衣裙5条(经鉴定价值共计1335元)。
13、2014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雷爱红、韦红英窜至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希努尔男装专卖出价店,盗窃男式T恤衫2件(经鉴定价值共计3396元)
14、2014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驻马店市乐山大道新玛特商场“季候风”专柜,盗窃连衣裙2条、连体裤1条(共鉴定价值2922元)。
15、2014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驻马店市乐山大道新玛特商场“法利安”专柜,盗窃连衣裙4条(共鉴定价值6336元)。
16、2014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驻马店市乐山大道新玛特商场“VEROMODA”专柜,盗窃裙子2条(共鉴定价值1098元)。
17、2014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驻马店市乐山大道新玛特商场“ONLY”专柜,盗窃连衣裙2条(共鉴定价值998元)。
18、2014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预谋后,三人窜至驻马店市乐山大道新乐山商场“鲨鱼”专柜,盗窃走男式短袖衬衣2件(共鉴定价值1090元)。
以上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盗窃服装共计56件,价值共计372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56件服装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的供述,被害单位职工周某、司某某、李某某、康某、李某某、翟某某、周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熊某某、代某某、陈某、张某某、兰某、龙某某、范某、李某某等的陈述,证人雷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立案决定书,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爱红、莫秀庆、韦红英虽然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爱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莫秀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韦红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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