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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磊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6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小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磊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6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小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磊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1、2014年1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小磊在许昌县学院路半岛酒店院内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卖给宋松伟(另案处理)毒品冰毒20克,高小磊获毒资2000元。
2、2014年6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高小磊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黄门街公厕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罗林林毒品冰毒一包(经鉴定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10.8克),高小磊获毒资3000元。后民警在高小磊身上及其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许通小区28号楼4单元3楼东户的家中搜出毒品冰毒(经鉴定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共计7.9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1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高小磊在许昌县学院路半岛酒店3005房间登记住宿,期间高小磊在3005房间容留胡明远、孙倩倩和陈家琴(三人均已社区戒毒)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小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小磊辩称没有贩卖毒品,房间虽然是他本人开的,但未容留他人吸毒。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4年1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小磊在许昌县学院路半岛酒店院内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卖给宋松伟(另案处理)毒品冰毒20克,高小磊获毒资2000元。
2、2014年6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高小磊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黄门街公厕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罗林林毒品冰毒一包(经鉴定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10.8克),高小磊获毒资3000元。后民警在高小磊身上及其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许通小区28号楼4单元3楼东户的家中搜出毒品冰毒(经鉴定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共计7.9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高小磊的供述,证人高某、宋某某、罗某某、郭某的证言,手机短信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宋松伟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小磊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1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高小磊在许昌县学院路半岛酒店3005房间登记住宿,期间高小磊在3005房间容留胡明远、孙倩倩和陈家琴(三人均已社区戒毒)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高小磊的供述,证人陈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许昌县半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证明和结账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高小磊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小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小磊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高小磊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小磊关于没有贩卖毒品,房间虽然是他本人开的,但未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小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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