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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影地,女,1992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五昌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同月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影地,女,1992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五昌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同月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春,女,1995年7月9日出生。2014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怀孕同月28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被告人艾红,女,1993年1月1日出生。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范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旭,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岩中,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2005年6月20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次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到庭参加诉讼,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旭为被告人艾红出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伙同他人到濮阳合谋骗婚,以与本地男子结婚的名义骗取彩礼,而后逃跑。2014年1至3月份,娜影地伪造身份证、户口本,伙同娜安不另、“小风”(均另案处理)骗取冀某彩礼9万元,冀某另支付媒礼6千元;骗取王某甲彩礼8.9万元;骗取任某甲彩礼9万元。被告人安春、岩中伙同他人骗取周某甲彩礼10万元,周某甲支付媒礼2千元;安春伙同他人骗取张某11万元。被告人艾红伙同娜安不另骗取郭某甲彩礼11万元;伙同娜安不另、娜下骗取郑某某彩礼12万元,郑某某另支付6千元媒礼。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娜影地、安春、岩中的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破案经过,羁押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指控娜影地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被告人安春、艾红、岩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艾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艾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月份,娜影地以娜安不另(另案处理)的照片、“叶和拉”的名字伪造一身份证,让娜安不另化名为叶和拉,经吴某甲、张会玲(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嫁给范县的高码头镇冀庄村的冀某,冀某支付彩礼9万元,另支付媒礼6千元。2014年4月3日娜安不另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影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证人冀某某、周某乙、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冀某的陈述,同案犯娜安不另、张会玲的供述,被告人娜影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1月底,被告人岩中、安春伙同娜安不另、叶林(均另案处理)合谋骗婚。娜安不另化名叶和拉,冒充安春的表姐,经周某乙等人介绍将安春嫁给了范县高码头镇分化台村的周某甲,周某甲支付彩礼10万元,支付媒礼2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岩中、安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乙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同案犯娜安不另的供述,被告人岩中、安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2月份,娜落土让娜影地到清丰县,并让娜影地伪造一娜安不另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娜影地化名娜安不另经任某甲等人介绍嫁给清丰县的王某甲,王某甲支付彩礼8.9万元。2014年4月2日,娜影地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影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任某乙、司某某、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娜影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3月份,娜落土、娜影地让“小风”(另案处理)到清丰县骗婚,娜影地通过任某某将“小风”化名李小燕嫁给清丰县的任某乙为妻,任某乙支付彩礼9万元。2014年4月2日,娜影地与“小风”一起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影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证人杜某某、任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娜影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2月底,叶伟(另案处理)经过叶林(另案处理)认识安春,叶伟经安春、周某乙等人介绍嫁给台前县清水河乡北葛花荣堌堆村的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张某支付彩礼11万元,2014年4月6日叶伟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乙、周某乙、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3月底,被告人艾红经娜安不另介绍来到台前县,由娜挽、王新秋(均另案处理)介绍嫁给台前县后方乡大寺郭村的郭某甲,骗取郭某甲彩礼11万元。同年4月3日,艾红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乙、郭某丙、孙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被害人郭某丁的陈述,同案犯娜安不另、娜下、王新秋的供述,被告人艾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3月底,艾红和娜安不另预谋骗婚后,艾红将娜下(另案处理)带至范县。同年4月初,娜安不另和艾红使用化名冒充娜下的姐姐,娜下化名哎票嫁给范县的白衣阁乡北杏村的郑某某,郑某某支付彩礼12万元,另支付媒礼6千元。同年4月3日,娜下在逃跑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某、耿某某、胡某某、王某戌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娜安不另、娜下的供述,被告人艾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有综合证据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破案经过,医院报告单,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婚姻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娜影地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查,其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娜影地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娜影地、安春系初犯,岩中有前科,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的艾红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娜影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安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因其系正在怀孕的妇女,被取保候审。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艾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岩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秀丽
审判员  曹秀增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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