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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晓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9号 罪犯仲晓莉,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繁路库原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9号

罪犯仲晓莉,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繁路库原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仲晓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对仲晓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仲晓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份,许昌德鑫粮油贸易储备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国有企业)德鑫分库,负责人徐晓勇、协助徐晓勇工作的文卓峰和会计兼出纳仲晓莉职务不变,财务交由许昌直属库管理。徐晓勇指使仲晓莉将外帐中的1002940.20元隐瞒下,三人预谋以后待机私分。后将外账中的95.5万元分四次予以私分,仲晓莉分得28.5万元。仲晓莉系主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仲晓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6月、10月、2014年1月、6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仲晓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仲晓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