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36号 罪犯侯爱梅,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专科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侯爱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侯爱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侯爱梅系原中原油田残联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副厂长、濮阳满江红电子电器厂办公室主任。1998年7月,被告人赵天元受化工集团委派到残联电子公司任董事长,2004年2月,赵天元擅自将化工集团在残联电子公司名下的国有股份转让给个人,并与被告人侯爱梅、王兰英、李辉信预谋,于同年2月16日和22日伪造出资转让协议、收付款证明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连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自然人股东简况表等资料,于同年3月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化工集团名下的股份转至四被告人及张修文名下,转让后五人在公司中均未分红。化工集团出资20万元,股权比例66.7%,股权评估值(2004年2月)为757417.73元。 罪犯侯爱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6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1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3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爱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爱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