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18号 罪犯余浩淼,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专科毕业,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任河南天冠企业集团醋酸分厂出纳。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浩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余浩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余浩淼系原国有企业河南天冠企业集团醋酸分厂出纳,其丈夫秦某某因赌博欠下外债。在秦某某要求及威胁下,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1月16日,余浩淼利用经管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提供账户给秦某某,多次挪用本单位公款50万元为秦某某偿还赌债,并挪用公款25125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06年3月2日,余浩淼因挪用本单位公款不能归还害怕受法律追究而自杀未遂住院治疗期间,秦某某从医院接走余浩淼,二人于2006年3月2日、3日从余浩淼保管的公款账户取走现金153700元潜逃。 罪犯余浩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6月、11月、2014年3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浩淼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浩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