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10号 罪犯刘书月,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初中文化,2004年2月至2006年任南召县城郊乡土地所副所长兼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书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书月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份,在岭南高速公路建设征地附着物清点、登记、赔付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刘书月伙同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村支书董正献、村主任王德鑫、村文书王天振(均已判刑)预谋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填被补偿户名、虚报附着物种类、数量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466660元分肥,其中刘书月分得赃款16万元。2011年11月9日刘书月亲属退出赃款3万元。2005年8月、9月份,刘书月、王明杰等人在负责对董某某苗圃地的玉兰树的清点、登记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土地补偿款遭受1300750元的损失。 罪犯刘书月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2次。改造表现评审情况: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为良好,2013年下半年为较差,2014年上半年为一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书月近期改造评审情况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没收财产5万元未履行,涉案赃款大部分未退。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本次对该犯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书月不予减刑(刑期至2024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