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1号 罪犯刘慧英,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慧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慧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秋季,刘慧英、郑学礼在负责和经手开封县兴隆乡大牛砦村委的“晋开项目”征地附属物清点工作时,经预谋后由大牛砦村委支书韩清河、会计赵伟提供户名虚构征地附属物赔偿数量,编造虚假附属物赔偿核算表,骗取国家征地附属物赔偿款16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刘慧英分得赃款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检察院。刘慧英系从犯。 罪犯刘慧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6月、11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慧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慧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