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13号 罪犯孙许凡(化名燕子,曾用名余小慧),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中专毕业,原任宝丰县邮政局肖旗邮政储蓄所营业员,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许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孙许凡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孙许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原宝丰县邮政局职工张留申(已判刑)与孙许凡预谋后,由张留申提供空白邮政储蓄存单,孙许凡加盖肖旗邮政储蓄印章及个人业务用章,张留申先后五次将其揽储数十笔共计148.06万元取出,用于归还原挪用宝丰县商酒务镇股金服务部存入商酒务邮政储蓄所存款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上述款项未归还。 罪犯孙许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许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许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