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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诉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92-1号 原告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关召。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委托代理人张怀珠,南阳汉冶特钢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92-1号

原告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关召。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委托代理人张怀珠,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方,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华祥耐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2009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100T钢包耐火材料整体承包合同》之约定,即“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西峡县。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南阳市西峡县,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100T钢包耐火材料整体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到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合同的签订地为河南省西峡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利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