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0年8月1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已与被告张某某协商处理完毕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利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