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娟英诉李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张娟英,女,汉族,1961年5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生。 申请人张娟英与被申请人李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张娟英,女,汉族,1961年5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生。

申请人张娟英与被申请人李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强名下车号为皖AL886U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张娟英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的存款5万元提供担保。担保人张娟娥自愿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登封路分理处的存款5万元为申请人张娟英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娟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强的车牌号为皖AL886U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张娟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2430660151131006842)的存款予以冻结。

三、对担保人张娟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登封路分理处(1702422102105130360*)的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银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