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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铁柱诉庞运华、房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14)上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时铁柱,男,汉族,1954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时均均(系申请人之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现住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乡夏侯村784号。 被申请人庞运华,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14)上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时铁柱,男,汉族,1954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时均均(系申请人之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现住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乡夏侯村784号。

被申请人庞运华,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

被申请人房斌(系豫AKJ668号轿车车主),男,1973年11月22日生。

申请人时铁柱与被申请人庞运华、房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运华、房斌名下车号为豫AKJ668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时铁柱自愿以其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行的存款3万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时铁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房斌的车牌号为豫AKJ668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时铁柱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行(01130160000399536)的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银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