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06号 原告王增午,男,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程庄村第二村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午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程庄村第二村民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增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增午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