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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增与龙正奎、蒋程军、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10号 原告张国增,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正奎,男,1974年10年10日生,汉族。 被告蒋程军,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10号
原告张国增,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正奎,男,1974年10年10日生,汉族。
被告蒋程军,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增诉被告龙正奎、蒋程军、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增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张国增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孙长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