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21号 原告孙振勇,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申小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南,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孙振勇被告赵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私下调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振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