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99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谷某某,女,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