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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莉萍与吴永红、郑州成功财经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418号 原告靳莉萍,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王鹏,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红,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418号
原告靳莉萍,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王鹏,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红,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成功财经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负责人张鑫,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琴,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莉萍被告吴永红、郑州成功财经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病情仍需继续治疗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