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亚磊,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2年6月11日释放,执行缓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2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亚磊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亚磊在郑州市天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后以本人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12月19日,郭亚磊通过王青锋介绍,以该车作抵押,向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借款150000元,并提供了其伪造的该车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王某甲、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郭亚磊140000元,另付现金2500元。赃款已被郭亚磊挥霍。被告人郭亚磊于2014年3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拘传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郭亚磊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贾某某的证言,账户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租车协议,车辆信息查询单,注册信息登记单,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借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郭亚磊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亚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亚磊在郑州市天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后以本人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同年12月19日,郭亚磊通过王青锋介绍,以该车作抵押,向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借款150000元,并提供了其伪造的该车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王某甲、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郭亚磊140000元,另付给郭亚磊现金2500元。赃款已被郭亚磊挥霍。被告人郭亚磊于2014年3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拘传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审理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亚磊的供述,证实2012年其迷上了网络赌博,打工挣的钱基本上都输了,想租车作抵押骗些钱花。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郑州天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交了10000元押金,以一个月8000元的租金租了一台本田CRV。其把该车开回去后,就一直找目标,后来找到一个叫王青锋的朋友,其给他说其有一辆新车还没上牌,想抵押用点钱,王青锋说他叔王某甲有钱,不过车没牌照不行。其想着该车是临时牌照,别人不会太相信,其便到租车公司把正式牌照、行车证拿了回来,车牌号是豫A0NZ39,随后其到禹州汽车站附近的路边找了一个制证的小广告联系电话,联系对方后以400元价格用自己的信息制作了一套假的行车证和车辆登记证书。该假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除了车牌号码是豫A0NZ39外,上面的信息都是其自己的个人信息。手续准备好后,其又联系了王青锋,王青锋联系他叔王某甲,当天下午三人就车辆抵押细节进行了约定,约定其以豫A0NZ39本田CRV思威车作抵押,借款150000元,一个月后归还,月息五分。第二天上午,其与王某甲、王青锋又相约见面,还有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子把其提供的假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对照了一下,几个人就到新密市开阳路工商银行,王某甲给其工行卡转了40000元,在银行门口王某甲又给其现金2500元,然后不知是王某甲还是刘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其农行卡(农行卡号是622848071825603172)上转了100000元,共计是142500元,他们将利息7500元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了。其收到钱后,王某甲让其给刘某某写张借条,其就给刘某某写了一张150000元的借条,后被抵押的车是王某甲还是刘某某开走的其不清楚。其利用这些钱在网络上赌博,二十天左右其就把这些钱全输光了。约定租期到后,租车公司让其交钱续租期,其没去,租车公司就从王某甲那儿将车开走了,后来王某甲又联系其,其就一直躲着。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上,其接到朋友王某甲电话说:“有熟人要用钱,他手头有点紧,想介绍人过去拿点钱。”其想着都是朋友就同意让王某甲第二天与其联系。同年12月19日上午其见到王某甲,后王某乙、郭亚磊开着一辆CRV越野车(车牌号:豫A0NZ39)过来了,见面后王某甲介绍王某乙是他侄子,郭亚磊是王某乙的朋友,郭亚磊需用钱拿CRV车抵押借款。其几人就在路边商定,以郭亚磊驾驶的CRV车作抵押,借现金150000元,周期为1个月,到期还款退车,其中王某甲出50000元,其出100000元,车辆由其保管。后郭亚磊把豫A0NZ39本田CRV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给其,经验车,车辆信息和行驶证、登记证书信息一致,其几人便一起到新密市农业银行西大街分理处办理转账手续,其给郭亚磊的农行卡628480718257603172转入100000元现金,王某甲通过工商银行给郭亚磊转入40000元,剩余的钱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后全给了郭亚磊。之后,郭亚磊把CRV车和车辆手续给了其,并给其打了一张150000元的借条。其找人把车停在牛店一个厂院里,后双方一直没有再联系过。到了2014年1月12日晚上7点多钟,其接到牛店厂里看门人的电话,称本田CRV车被一群男子开走了,其接到电话赶到厂里发现车确实不见了,其当时就联系郭亚磊,郭亚磊一直不接电话。第二天,其拿着车辆手续到车管科查询车辆信息,车管科工作人员称其持有的豫A0NZ39本田CRV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信息与系统不符,豫A0NZ39登记的车主是一个许建涛的人,这时其感觉被骗了,就通过朋友联系郭亚磊,一直联系不上,约定还款的日期也到了,郭亚磊也没有还款,其就报警了。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上,其朋友王某乙和一个叫郭亚磊的人找到其,称要以一辆本田CRV车作抵押借款150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款,其就和刘某某联系,两个人共凑了150000元钱。第二天晚上,其和刘某某把150000元钱通过转账和现金的形式给了郭亚磊,其中刘某某通过农业银行给郭亚磊转了100000元,其通过工商银行转给郭亚磊40000元,在新密市开阳路和西大街交叉口又给了郭亚磊10000元现金,郭亚磊给其了一个月的利息,然后郭亚磊打了一张收条,并将一辆本田CRV车(车牌号:豫A0NZ39)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给了其和刘某某。当时查看该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均与车辆信息、行驶证、登记证书信息一致,于是刘某某便将该本田车开走了。2014年1月13日早上,刘某某告诉其,1月12日晚上有人在牛店把那辆本田CRV越野车偷开走了,其就给郭亚磊打电话,郭亚磊一直推脱不见面。期间其和刘某某拿着登记证书到车管所查询,发现郭亚磊提供的车辆信息和实际信息不符,其和刘某某才感觉被骗了。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郑州开一个租车公司,全称叫郑州天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1日,郭亚磊到其公司,称他是搞工地粉刷生意的,需要租一辆车,其当时就将朋友许建涛刚买的一辆本田CRV租给了郭亚磊,双方签有租车协议。其将郭亚磊的驾驶证、身份证拍照后,郭亚磊将车开走了,当时车上挂的是临时牌照(豫AOR596)。大概过了四、五天,郭亚磊给其打电话要正式牌照,其便将豫A0N239号车牌给了郭亚磊。当车辆租期快到时,其给郭亚磊打电话告诉他如果要继续租车需要续交租金,郭亚磊没有续交租金,后来郭亚磊就不接电话,等租期超过两天的时候,公司依照合同,根据车辆GPRS将车辆收回了。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5日前后,其朋友郭亚磊开着没有牌的本田CRV越野车找到其,称想将车抵押借点钱,其对郭亚磊说该车没有手续无法抵押,然后郭亚磊就走了。大概过了三四天,郭亚磊又找到其,称车已经上牌了,车牌号是豫A0NZ39,他需要150000元,让其帮忙将车抵押出去,当时其就带郭亚磊找到其叔王某甲,王某甲看了郭亚磊的车后就同意了。第二天郭亚磊开着那辆CRV和其一起去找王某甲,王某甲看了看手续,核对了车架号、发动机号,与郭亚磊提供的车辆登记证、行车证上均相符,郭亚磊便给王某甲打了150000元的借条,当天王某甲就将150000元钱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了郭亚磊,然后就把那辆本田CRV开走了。2014年1月13日早上,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头一天晚上有人把那辆郭亚磊抵押的本田CRV偷开走了,并让其联系郭亚磊。其给郭亚磊打电话,郭亚磊一直拖了三四天也不与其见面,郭亚磊说那辆车是他在租赁公司租的车,车是租赁公司开走的,再后来郭亚磊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其听王某甲讲那150000元里面有一部分是刘某某的,至于每人多少钱其不清楚。郭亚磊没有给其好处,其只是想着给朋友帮忙。 6、汽车租赁合同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郭亚磊于2013年12月11日与郑州天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签订租车协议,郭亚磊租用天顺公司东风本田CRV一辆(牌号豫A0R596),租金8000元/月。 7、账号明细清单,证实郭亚磊卡号为62284807182576031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3年12月19日活期转入100000元。郭亚磊卡号为6222021702042166546的工商银行卡于2013年12月19日被转入40000元。 8、刘某某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刘亚磊给刘某某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上显示号牌豫AONZ39的思威牌黑色东风本田汽车所有人为郭亚磊。 9、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豫AONZ39的思威牌黑色东风本田汽车的所有人为许建涛。 10、借条、收条,证实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郭亚磊给刘某某出具借到、收到刘某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的借条、收条各一份。 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亚磊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亚磊系被拘传到案。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亚磊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亚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4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亚磊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亚磊所犯诈骗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郭亚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亚磊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予以并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刑初字第280号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郭亚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亚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郭亚磊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审 判 员 余照利 人民陪审员 李全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丹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