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再初字第8号 原审原告裴钦定,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权,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占涛,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 原审原告裴钦定与原审被告陈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新密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原告裴钦定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审原告裴钦定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为9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5元,由原审原告裴钦定承担。 审 判 长 杨改凤 审 判 员 王海彬 代理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