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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百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百涛,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2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百涛,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2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4年4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百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刘百涛到荥阳市汽车站,翻窗进入汽车站候车大厅,从赵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盗窃芙蓉王香烟两条和400多元现金。被盗芙蓉王香烟两条共计价值412元。
2、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百涛在巩义市中德汽车贸易公司打工时,趁该公司门卫室无人之际,将宋某某放在门卫室床上上衣兜里的400元现金盗走。
3、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百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孙某某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与成皋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报亭处,准备用铁棍撬门实施盗窃,因该报亭门锁为暗锁无法撬开而未遂。
4、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百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刘某某位于荥阳市成皋路南段广场东口的报亭处,准备用铁棍撬门实施盗窃,在撬报亭门锁时被发现而未遂。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百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百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刘百涛到荥阳市汽车站,翻窗进入汽车站候车大厅,从失主赵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盗窃芙蓉王香烟两条和400多元现金。被盗芙蓉王香烟两条共计价值412元。现赃物、赃款已无法追回。
2、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百涛在巩义市中德汽车贸易公司打工时,趁该公司门卫室无人之际,将失主宋某某放在门卫室床上上衣兜里的4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3、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百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索河路与成皋路交叉口东北角失主孙某某经营的报亭处,用铁棍撬门实施盗窃,因该报亭门锁为暗锁无法撬开而未遂。
4、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百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成皋路南段广场东口失主刘某某经营的报亭处,用铁棍撬门实施盗窃,在撬报亭门锁时被荥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后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百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百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百涛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百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百涛在实施第3、4起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百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百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一个月零十九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百涛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赵晨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平 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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