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腊保,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腊保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腊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城关乡龙泉寺村,趁失主张某甲及家人熟睡之际,翻墙进入失主张某甲在该村租住的家中,将失主张某甲停放在家中院子里的一辆三枪牌SQ-1.5X1型电动三轮车和放在客厅里的一件男式棉袄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240元。 2、2014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徐腊保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广武镇水泉村,将失主任某某家中停放的凤凰牌风速型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440元。 3、2014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徐腊保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趁失主田某某及其家人不注意之际,溜门进入失主田某某家中,将失主田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高仕牌TDR196Z型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235元。 4、2014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唐峒村,趁失主唐某某及其家人不注意之际,溜门进入失主唐某某家中,将失主唐某某停放在院子走廊处的一辆森地牌劲腾型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820元。 5、2014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南城,趁失主梁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际,拨开大门门插进入其家中,将失主梁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牌5S型手机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3825元。 6、2014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南城,趁失主冯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际,翻墙进入失主冯某某家中,将失主冯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洪都牌公主型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90元。 7、2014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趁失主张某乙及其家人熟睡之际,翻墙进入失主张某乙家中,将失主张某乙停放在院子走廊处的一辆洪都牌幸福二代型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56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情况说明、发还清单、鉴定结论、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徐腊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腊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第2、3、4、5起盗窃涉案物品的鉴定价值过高。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城关乡龙泉寺村,趁失主张某甲及家人熟睡之际,翻墙进入失主张某甲在该村租住的家中,将失主张某甲停放在家中院子里的一辆三枪牌SQ-1.5X1型电动三轮车和放在客厅里的一件男式棉袄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240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2、2014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徐腊保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广武镇水泉村,将失主任某某家中停放的凤凰牌风速型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440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3、2014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徐腊保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趁失主田某某及其家人不注意之际,溜门进入失主田某某家中,将失主田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高仕牌TDR196Z型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235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4、2014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唐峒村,趁失主唐某某及其家人不注意之际,溜门进入失主唐某某家中,将失主唐某某停放在院子走廊处的一辆森地牌劲腾型电动车盗走。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820元。 5、2014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南城,趁失主梁某某及家人熟睡之际,拨开大门门插进入其家中,将失主梁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牌5S型手机盗走。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3825元。 6、2014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南城,趁失主冯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际,翻墙进入失主冯某某家中,将失主冯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洪都牌公主型电动车盗走。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90元。 7、2014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腊保到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趁失主张某乙及其家人熟睡之际,翻墙进入失主张某乙家中,将失主张某乙停放在院子走廊处的一辆洪都牌幸福二代型电动车盗走。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腊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某甲、任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情况说明、发还清单、鉴定结论、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腊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腊保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徐腊保辩称第2、3、4、5起涉案财物的鉴定价值过高,经查,有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卷,系有效鉴定,故被告人徐腊保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徐腊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腊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腊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腊保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张义苹 审判员 杨 云 审判员 尹永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方 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