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555号 原告张志刚,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海盈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兰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荥阳市海盈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刚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陈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