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9号 原告徐英俊,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玉祥,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俊诉被告吴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俊于2014年11月28日以被告地址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英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陈朝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