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强与薛兰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13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京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兰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13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京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兰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关宪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薛兰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4年11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陈朝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