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13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京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兰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关宪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薛兰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4年11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陈朝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