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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席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席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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