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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与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065号 原告王杰,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国俊,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065号
原告王杰,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国俊,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