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065号 原告王杰,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国俊,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