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370号 原告郑州豫龙树脂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军芳,总经理。 被告河南宏力研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依然,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龙树脂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力研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郑州豫龙树脂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豫龙树脂砂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豫龙树脂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