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荥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王帅,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建锋,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王帅之父。 申请人王帅申请宣告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王建锋因脑干梗死病情严重,无法言语,四肢活动受限,现处于植物状态。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诊断证明书,认定被申请人四肢肌张力高,右上肢肌力1级,余肢体肌力0级,吞咽障碍,饮水呛咳,伸舌不配合,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截止目前,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申请人关于宣告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予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王帅为王建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