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帅与王建锋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荥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王帅,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建锋,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王帅之父。 申请人王帅申请宣告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荥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王帅,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建锋,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王帅之父。

申请人王帅申请宣告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王建锋因脑干梗死病情严重,无法言语,四肢活动受限,现处于植物状态。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诊断证明书,认定被申请人四肢肌张力高,右上肢肌力1级,余肢体肌力0级,吞咽障碍,饮水呛咳,伸舌不配合,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截止目前,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申请人关于宣告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予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王建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王帅为王建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玉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