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李祥超,男,195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祥超要求宣告赵彦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祥超诉称:赵彦菊与申请人之子李占胜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底结婚,2006年8月27日生育儿子李佳豪,2008年10月16日经杞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后赵彦菊就外出至今无音讯。李占胜于2010年4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孙子李佳豪一直由申请人抚养,为明确申请人与孙子的监护权关系,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赵彦菊为失踪人。 经查:赵彦菊,女,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付集镇赵村东街23号,与申请人之子李占胜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名李佳豪,二人于2008年10月16日在杞县人民法院付集法庭协商离婚,离婚当日赵彦菊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有杞县付集镇赵村村委证明予以证实。李占胜于2010年4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子李佳豪现随申请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赵彦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赵彦菊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彦菊失踪已满两年,申请人李祥超要求宣告赵彦菊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彦菊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步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