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杨继芬,女,1951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龙,杞县司法局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杨继芬要求宣告何翠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继芬诉称:申请人之子胡占营与何翠丽于2001年腊月初八结婚,2003年9月26日生育长子胡娱康,2005年8月5日生育次子胡康博。在生育两个儿子后,胡占营与何翠丽经常生气,何翠丽于2011年3月1日外出至今无音信,胡占营因在郑州务工发生事故而死亡,现在两个孙子由申请人抚养,为明确申请人与孙子的监护权关系,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何翠丽为失踪人。 经查:何翠丽,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付集镇庞屯村,与申请人之子胡占营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26日生育长子胡娱康;2005年8月5日生育次子胡康博。何翠丽于2011年3月1日外出至今无音信,有杞县付集镇庞屯村村委证明予以证实。胡占营因在郑州务工发生事故于2013年11月9日死亡,现在两个孙子随申请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何翠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何翠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何翠丽失踪已满两年,申请人杨继芬要求宣告何翠丽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何翠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步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