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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领申请宣告张海霞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王刚领,男,194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王刚领要求宣告张海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刚领诉称,申请人之子王海涛与张海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王刚领,男,194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王刚领要求宣告张海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刚领诉称,申请人之子王海涛与张海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张海霞因与王海涛发生矛盾于2011年1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王海涛于2013年1月5日服毒自杀,现其三个子女均由申请人抚养照顾,为明确申请人与三个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关系,故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张海霞为失踪人。

经查:张海霞,女,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付集镇和庄村邢庄村27号,身份证号:410221197711262228,系申请人王刚领儿媳。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张海霞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另查明,张海霞在其与王海涛原住处无财产。

本院认为:张海霞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其仍未出现,故对于申请人王刚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海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云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华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