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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诗训申请宣告谢占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谢诗训,男,194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龙,杞县司法局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谢诗训要求宣告谢占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谢诗训,男,194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龙,杞县司法局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谢诗训要求宣告谢占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谢占英之父。1996年12月26日谢占英与杞县付集镇洼张村村民张连峰结婚,1998年2月21日生育女儿张舒雅,2001年11月29日生育儿子张康威。在生育儿子张康威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谢占英于2010年6月1日外出后至今无音信,张连峰于2014年1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张连峰的父母也去世多年,现其子女由其亲戚徐兴彬暂时抚养。为明确两个外孙子女和女儿谢占英的财产关系,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谢占英为失踪人。

经查:谢占英,女,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付集镇洼张村,系申请人之女。1996年12月26日谢占英与杞县付集镇洼张村村民张连峰结婚,1998年2月21日生育长女张舒雅;2001年11月29日生育长子张康威。谢占英于2010年6月1日外出至今无音信,有杞县付集镇洼张村村委证明予以证实。张连峰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1月18日死亡,现在两个子女随其姑父徐兴彬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10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谢占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谢占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谢占英失踪已满两年,申请人谢诗训要求宣告谢占英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谢占英为失踪人。

二、谢诗训为谢占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步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华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