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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美云申请执行诸葛兰人身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法执字第362号 申请人赵美云,女。 被执行人诸葛兰,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诸葛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履行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法执字第362号

申请人赵美云,女。

被执行人诸葛兰,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诸葛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葛兰名下或丈夫张喜中名下的存款7551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芳

审判员  段新庄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