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法执字第362号 申请人赵美云,女。 被执行人诸葛兰,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诸葛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葛兰名下或丈夫张喜中名下的存款7551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芳 审判员 段新庄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