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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源浩与告田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何源浩。 委托代理人王振民,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朋。 原告何源浩诉被告田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何源浩。
委托代理人王振民,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朋。
原告何源浩诉被告田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源浩及委托代理人王振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源浩诉称,2013年8月2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8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未还。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000元。
被告田朋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告田朋借原告何源浩现金38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该款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田朋未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对原告何源浩要求被告田朋归还借款3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朋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何源浩借款380000元。
如债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