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开封县供销合作社。 住所地,开封县城关镇青年路7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0653851-5。 法定代表人冯泽军,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亚林,男,汉族,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县供销合作社诉被告王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县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邓丽英 陪审员 孙 国 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亚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