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张海涛。 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县东街土地局南。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裴远新,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海涛撤回对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