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牛贵臣。 委托代理人张自洁,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牛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贵臣诉被告牛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贵臣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贵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贵臣撤回对被告牛利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