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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贵臣与牛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牛贵臣。 委托代理人张自洁,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牛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贵臣诉被告牛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贵臣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牛贵臣。
委托代理人张自洁,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牛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贵臣诉被告牛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贵臣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贵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贵臣撤回对被告牛利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