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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军与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孙秋生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樊志军,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温茂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樊志军,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温茂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秋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志军诉被告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孙秋生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志军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志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