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樊志军,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温茂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秋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志军诉被告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孙秋生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志军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志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