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某与石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之子弟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之子弟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石峰梅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十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