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42-1号 申请执行人耿焕,女,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留景,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平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二执行人贾好、李学峰至今未按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贾好、李学峰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