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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伟与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石永伟,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石永伟,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鸿利煤焦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限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连 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