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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英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85-1号 申请执行人苏英,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景文治,该社理事长。 关于权利人苏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85-1号

申请执行人苏英,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景文治,该社理事长。

关于权利人苏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以抵偿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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