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8-1号 申请执行人董小芳,女,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召,曾用名杨罗超,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畔,女,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奎,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王申申,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董小芳等四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申申逾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申申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豫D-FQ895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