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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芳、杨罗召、杨罗畔、杨罗奎与王申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8-1号 申请执行人董小芳,女,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召,曾用名杨罗超,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畔,女,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奎,男,198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8-1号

申请执行人董小芳,女,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召,曾用名杨罗超,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畔,女,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罗奎,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王申申,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董小芳等四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申申逾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申申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豫D-FQ895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