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黄留艳,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天录,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 关于权利人黄留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娄天录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娄天录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限额2700元),以抵偿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