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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留艳与娄天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黄留艳,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天录,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 关于权利人黄留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黄留艳,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天录,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

关于权利人黄留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娄天录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娄天录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限额2700元),以抵偿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