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3-2号 申请执行人陈泽易,男,生于1981年5月1日,汉族。 被执行人郝传义,男,生于1971年1月14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1号民判决书和(2013)平民: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郝传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郝传义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郝传义所有的位于肥城市泰西大街东龙山东区C区的房产壹处予以查封。并限被执行人郝传义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将上述查封财产予以拍卖,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陈泽易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