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44-1号 申请执行人陈景仙,女,生于1980年11月6日,汉族。 被执行人余向阳,男,生于1971年8月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余向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余向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向阳在银行有工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余向阳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