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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银生与宝丰县周庄镇丁楼村民委员会生命权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郭 银生 ,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周庄镇丁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长伟,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郭银生,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周庄镇丁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长伟,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宝丰县周庄镇丁楼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宝丰县周庄镇丁楼村民委员会在宝丰县周庄镇财税服务中心的经费予以扣留(限额2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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