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抗字第11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姚村。 负责人魏文兴,该信用社主任。 原审被告:李华伟,男。 原审被告:王雷,男。 原审被告:李炎钊,男。 原审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原审被告李华伟、王雷、李炎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0)林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0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4)2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陈超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爱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