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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申翠平、赵钟洪、赵鑫与被申诉人杨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抗字第3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申翠平,女。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赵钟洪,男。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赵鑫,男。 被申诉人(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抗字第3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申翠平,女。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赵钟洪,男。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赵鑫,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杨卫青,男。
申诉人申翠平、赵钟洪、赵鑫与被申诉人杨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林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翠平、赵钟洪、赵鑫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3年12月26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3)1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越
责任编辑:海舟